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淮安汇**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汇能公司向阳光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仲裁费汇能公司承担10305元。因汇能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阳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汇**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汇能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淮**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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