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泰**限公司与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申请执行盱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世纪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涉案工程的价格予以评估(评估总价为1580.30万元),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泰业公司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盱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怡和家园8号楼在建工程(面积为5968.3平方米)及6、7号楼部分储藏室(面积为155.5平方米和218平方米)分别作价1546.68万元和33.62万元,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限公司抵偿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权属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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