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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与夏**、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嵇**、许**、江苏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夏**不服该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以就2010年2月10日嵇**收条10000元和2012年1月21日嵇**借条4000元另案诉讼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上诉人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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