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兴**有限公司限额为人民币320万元的财产予以仲裁前保全。申请人**有限公司为其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