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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季立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1066-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12月30日,原告淮安**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江苏省涟水县境内的帝景蓝湾小区的18、28、至34号楼台及相关辅助工程发包给黑龙江**程公司(现已被被告黑龙江**责任公司合并)施工,现为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争议的建设工程位于江苏省涟水县境内,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被告黑龙江**责任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黑龙江**责任公司的申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淮**院审理,并经江苏**民法院终审判决。本着法院u0026ldquo;一事不再理u0026ldquo;原则,被上诉人无权就工程款再行诉讼。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属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淮安**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是否违反u0026ldquo;一事不再理u0026ldquo;原则的上诉理由,鉴于本案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而是否属于u0026ldquo;一事实不再理u0026rdquo;的问题,则属人民法院确定具有管辖权以后,实体审理的内容,故本案对此不予审查,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载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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