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淮**有限公司与淮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淮安**中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有限公司工程回购款382578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余款172.5788万元及利息于同年9月底前付清。同日,因被执行人已履行2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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