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委员会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09)沪仲案字第09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江苏**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限公司工程价款40285422元及利息、案件审价费420000元和仲裁费33370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江苏**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45569475元。对剩余债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继续查找财产线索,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的事实予以认可,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律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0982号裁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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