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海**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委员会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09)沪仲案字第09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江苏**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限公司工程价款40285422元及利息、案件审价费420000元和仲裁费33370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江苏**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45569475元。对剩余债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继续查找财产线索,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的事实予以认可,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律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0982号裁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