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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徐州公**责任公司、江苏中**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徐州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0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5月20日向郭**、中**司、公路公司及杨**进行询问,均认可涉案工程名称为53宿舍1#住宅楼项目,施工地点位于故黄河北侧,铜沛路以南、西安路桥以北。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江苏中**限公司、第三人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遂裁定:驳回被告江苏中**限公司、第三人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杨**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鼓楼区辖区。2、本案应当由泉**法院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涉案建设工程在徐州市泉山区,管辖权应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故黄河北侧,铜沛路以南、西安路桥以北,属于徐州市鼓楼区辖区范围,应当由徐州**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综上,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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