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