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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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