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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限公司与淮安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圣**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浙江圣**限公司、反诉原告淮安开**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浙江圣**限公司、反诉原告淮安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浙江圣**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淮安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3201元,减半收取966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600.50元,由本诉原告浙江圣**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25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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