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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大**程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6日、6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分别承建被告发包的帝景国际商住房一标段2#、3#、5#、8#-11#、15#-18#、人防地下室(一);二标段帝景国际6#、7#、12#、13#住宅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并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2013年1月16日,经被告委托第三方江苏永**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审计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结算款合计83986800元。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已支付60222775.04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9564684.96元、质保金4199340元,另欠钢管租赁等材料款308862.81元,合计欠付原告工程款为24072887.77元。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质保金工程审计结算一年后返还”的约定,质保金4199340元已于2014年1月26日到期。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偿还欠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23764024.96元,钢管租赁等材料款308862.81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审结止的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6日暂定433643.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限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为:本案的诉讼标的2450多万元,数额较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淮安**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盱眙县山水大道北侧,金源北路东侧交汇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盱眙县,属本院辖区。根据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苏**民法院受理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24506531.45元,原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不在淮安市,且属一般民商事案件,应由本院一审管辖。被告江苏**限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数额较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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