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永创化学有**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交纳上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限公司和上诉人江**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淮安**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5元,上诉人淮安**限公司免予交纳4365元,上诉人江**程有限公司免予交纳3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