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限公司与江苏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永创化学有**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交纳上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限公司和上诉人江**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淮安**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5元,上诉人淮安**限公司免予交纳4365元,上诉人江**程有限公司免予交纳3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