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上诉人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李**、昝响,上诉人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献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