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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上诉人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李**、昝响,上诉人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献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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