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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忠**限公司、中住佳展(徐**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中住佳展(徐**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辖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因承包泉山森林海一期二标段GRC构件安装工程与发包方就报酬产生纠纷,以江苏忠**限公司、中住佳展(徐**限公司、王**为共同被告,向徐州**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忠**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主张徐州**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徐州**民法院管辖。徐州**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徐州**民法院辖区内,故徐州**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江苏忠**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江苏忠**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以一审理由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泉山森林海一期二标段GRC构件安装工程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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