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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江苏**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又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实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52元,本院扣除上诉人应负担的95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81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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