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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淮安市**有限公司、时金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时金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涟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有限公司以纠纷已经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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