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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江苏华**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初字第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华**司中标承建贾*御龙山水部分施工工程,丁道超诉称与华**司的项目部负责人杨**达成口头施工合同,分包部分外墙保温工程,现拖欠部分工程款,故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丁**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在徐州市贾汪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遂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华**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住所地也不在徐州市贾汪区。该案应按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本案中涉案工程在徐州市贾汪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华**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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