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撤回起诉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7.5元,由被上诉人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