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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撤回起诉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7.5元,由被上诉人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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