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淮安**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3元退还淮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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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