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同**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涉案工程造价所作认定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905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南京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