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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金*初字第0736号民事判决,江苏天**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责任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0736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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