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水县**村民委员会与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涟高民初字第05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笪靖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黄**、被上诉人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颜*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颜*已放弃其一审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涟水县**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0410元,减半收取20205,由上诉人涟**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