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宏大**限公司与被告吉**、张**、江苏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大**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大**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宏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由原告宏大**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