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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守仁东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守仁东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守仁东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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