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江**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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