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山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东方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东方投**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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