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51元,依法减半收取11025.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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