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盐**有限公司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51元,依法减半收取11025.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