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湖**艺公司与陕西城**限公司、金**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园艺公司与被告陕**有限公司、金**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园艺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有限公司、金**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湖县盛发园艺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城**限公司、金**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