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唐**、盐城市亭湖区城南长达沐浴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唐**、盐城市亭湖区城南长达沐浴中心、颜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减免404元,实收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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