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唐**、盐城市亭湖区城南长达沐浴中心、颜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减免404元,实收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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