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江**程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诉讼保全费3520,合计771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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