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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江苏悦**限公司、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作出(2013)都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铁二**限公司不服,向盐城**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盐民终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都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顾**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6元,减半收取106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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