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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大**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14元,减半收取1505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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