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王**、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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