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为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为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东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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