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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泰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江**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民诉法,本案应由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虚拟800万诉讼标的,规避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适合由泰州**民法院管辖,应由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苏省**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被告主张原告虚拟800万诉讼标的,该主张应通过案件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不是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江苏金**限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泰兴市人民法院,因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纠纷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约定向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金**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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