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谭**诉被告江**有限公司、丹阳市司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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