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丹阳市埤城镇人民政府与原审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丹后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丹后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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