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与被告上海环**限公司、上海环**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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