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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撤销,裁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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