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撤销,裁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