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江苏原**有限公司、芜湖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芜湖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付**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其彬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91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减交16120元,由原告付**负担300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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