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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宿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向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宿迁**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宿迁**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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