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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公司与宿迁精**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精**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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