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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江苏顺**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江苏顺**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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