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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愿愿诉被告江苏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愿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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