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与浙江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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