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宿**墩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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