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江**有限公司、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肖**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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