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江**有限公司、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肖**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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