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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限公司与蒋**、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限公司与被告蒋**、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市**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宿迁市**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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