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跃与被告镇江第**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跃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跃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089元,由原告景跃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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