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限公司与被告江**和宠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6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宿迁**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左玲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宿迁市**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李**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江苏新**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江苏瑞**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张**与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与趣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