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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限公司与江苏益和宠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限公司与被告江**和宠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6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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